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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八二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八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移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陈八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于2019年12月27日将此案交办本院管辖。

本案由绿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八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八二携带毒品驾驶其车牌为云******的黑色长安SUV,载着其朋友卢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出发,欲将毒品运输至绿某某**乡**丫口处非法获利。被告人陈八二驾驶车辆行驶至绿某某**镇**村委会**河附近时被开展毒品公开查缉行动的绿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内主驾驶座位底下查获一白色编织袋,内装有4坨黑色膏状鸦片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4坨黑色膏状鸦片可疑物净重共计5千克,4坨鸦片可疑物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其中吗啡含量分别为2.2%、1.8%、2.2%和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八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513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过磅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八二明知是毒品而以驾驶车辆运毒的方式转移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八二现羁押于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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