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八一,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八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八一通过使用撬棍撬锁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镇**村被害人谢某某家中,从其卧室床头柜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
二、2019年5月19日、5月21日、5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八一三次到埇桥区**镇**厂内,盗走钢管、脚手架扣件等物品二百多斤。上述被盗物品后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
三、2019年4-6月份,被告人陈八一三次到埇桥区**矿西门**窑厂内,共盗窃三个电机、一个皮带盘、砖机衬套及二百多斤的废铁。上述被盗物品后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
四、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八一三次到宿州市埇桥区**镇**矿院内共盗窃三百多斤铁制品,后以3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8月7日8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祁县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镇**搅拌厂对面将被告人陈八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查询、判决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八一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八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八一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侠
检察员:刘丽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八一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共壹佰叁拾玖页,补查材料捌页。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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