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号)。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亿象城,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将王某甲放在衣服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7”手机扒走。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
经认定,涉案的“苹果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西计大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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