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镇**警务区**广场门口路段,持刀砍伤被害人刘某的头部和背部,后逃离现场。当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厂抓获陈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8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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