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陈某毕,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家住宾川县宾居镇龙口村委**村**号**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本案2019年10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杨春),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家住弥渡县弥城镇龙泉**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2019年10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于同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5月2日、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在大理经济开发区耀鹏明珠小区地下停车场,用小斧头将赵某某的云******号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后,盗窃了赵某某放在车辆中控扶手箱内的现金和香烟。事后,被告人陈某毕分给了杨某某1500元。
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在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名食街,用小斧头将瞿某某停放在保安亭旁边的黑色途胜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后,盗窃了瞿某某放在副驾驶位储物箱内的财物。
2019年8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在大理市洱海公园(团山公园),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苏某某的茶花园餐厅内,盗窃了放置于餐厅吧台的两瓶葡萄酒和和部分茶叶。案发后追回价值160元的茶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称量记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社区矫正材料、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发现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杨某某的缓刑,并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毕、杨某某现均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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