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大巴车从普洱市孟连县运输毒品前往普洱市镇沅县,在云南省普洱市**道**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9.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49.24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五)公(司)鉴(理)字[2019]111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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