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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村民委**村*队**号。201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从肇庆市**镇窜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篮球场,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篮球场花圃座椅上的一台黑色小米6X手机偷走,得手后逃至**大转盘处被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26元,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2.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1月6日18时许,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从肇庆市**镇窜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篮球场,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篮球场花圃座椅上的一台紫色小米9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66元,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3.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从肇庆市**镇窜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篮球场,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庄某某放在篮球场花圃座椅上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手机偷走,第二天,陈某甲将该手机卖给陈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9元,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等3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爽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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