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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正在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谷**栋**的被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电气开发有限公司厂房盗窃铜管143公斤,随后其联系刘某某(已判决)将上述赃物运至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附**号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销赃获款人民币5300元耗用。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铜管价值人民币7590元。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在审查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上述犯罪行为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同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服刑的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陈某某系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涛

 检察官助理:周传瑞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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