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9日22时,被告人陈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桥附近**处,发现他家两天前失窃的渔网被李某某正在用于打渔,遂怀疑并质问李某某渔网的来历,遭到李某某否认后,被告人陈某某从附近他家的鱼塘小屋中取出一把“勾刀”殴打追砍李某某致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