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春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新发乡龙滩村石塔组。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盗窃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水库涵洞边,将刘某某停放在水库涵洞边街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两人离开现场将盗窃物品销赃后分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三人邀约后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街上,将宁某某停放在**组街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离开现场将盗窃物品销赃后分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将周某某停放在**组周某某家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两人离开现场将盗窃物品销赃后分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7元。
4.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春兵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将张某某停放在**组张某甲家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离开现场将盗窃物品拿给张某某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5.2020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三人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街上赶集市场,将张某乙停放在赶集市场内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离开现场将盗窃物品销赃后分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购买票据、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被害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甲、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对张春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春兵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物证尖刀一把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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