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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5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同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左右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在福州赌场放高利贷及项目投资等为由,以每万元日利息50元至1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不等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叶某甲、陈某甲、邱某某、叶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任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借款,实则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前期借款、赌博、购买车辆、日常消费等活动。其中:

1.2012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以在福州赌场放高利贷、圈地、接盘福州赌场等为由,以每万元日利息50元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叶某甲借款,被害人叶某甲通过其本人及其妻子朱某某、其朋友柯某甲的账户共计向被告人陈某汇款508.5万元,被告人陈某收得上述款项后即用于支付叶某甲本人及黄某某、叶某乙、邱某某等人借款的利息、本金及个人消费等活动。其中,2012年10月23日被害人叶某甲向被告人陈某汇款50万元,被告人陈某将该笔钱款全额转账至被害人任某某妻子柯某乙账户用于偿还任某某的利息及本金。期间,被告人陈某共计向被害人叶某甲支付利息及本金98.2万元,剩余410.3万元未返还。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1月4日支付最后一笔10万元的利息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并于同月13日失去联系。

2.2012年2、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以在福州投资娱乐场所为由先后向被害人黄某某及林某丙共计借款666.97万元,被告人陈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即于支付被害人黄某某、林某丙、曾某某等人借款的利息、本金及用于个人消费、购买车辆等活动。2012年3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陈某转账49.6万元,同日,被告人陈某即将其中的48万元用于购买“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期间,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黄某某、林某丙共计支付利息及本金508.75万元,剩余158.22万元未返还。

3.2012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甲共计借款153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陈某甲本人及邱某某、黄某某等人借款的利息、本金及个人消费等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甲共计支付利息及本金31.501万元,剩余121.499万元未返还。

4.被告人陈某还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邱某某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23.85万元,剩余76.15万元未返还;向被害人任某某借款476.3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402.2万元,剩余74.1万元未返还;向被害人叶某乙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26.75万元,剩余53.25万元未返还;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45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4.65万元,剩余40.35万元未返还;向被害人曾某某借款237.45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231.255万元,剩余6.195万元未返还;向被害人林某乙借款61.4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56.74万元,剩余4.66万元未返还。

上述未返还款项共计944.724万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1月13日左右失去联系,后于同月27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潜逃,后于2019年2月15日在福州市闽侯街红峰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执行案件执行款分配情况、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借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林某丁、何某某、肖某某、林某戊、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叶某乙、邱某某、叶某甲、陈某甲、林某丙、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任某某的陈述;4.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记录、扣押物品照片等;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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