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伙同琚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9年4月至7月间利用虚假投资平台,通过微信诱导、假扮老师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诈骗作案3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359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伙同琚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至7月20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87579元。
2.被告人陈某伙同琚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至5月30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5530元。
3.被告人陈某伙同琚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至7月22日,通过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812元。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1台(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谅解书等;
3.证人琚某某、陈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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