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中专,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诈骗、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从张某某的支付宝上盗走现金6000元。
二、诈骗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因欠张某某现金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抓获遂不再与张某某联系,后被告人陈某冒充民警、检察院工作人员,以民警、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微信又与张某某联系,谎称自己被公安局拘留,案件移交检察院、资金被检察院扣押。后虚构将自己释放、将检察院扣押资金返回给张某某需要找关系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750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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