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11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20年7月7日、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116号附5号门市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邀约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至该门市,林某某等人持木棍到达后,与陈某一起共同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轻伤。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住院病案、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病历审查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 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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