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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静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工区**栋**梯。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亚广场、鸿德国际酒店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中上旬担任业务五公司经理,2018年5月中旬至9月中旬担任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期间,推广部门人员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并提供给业务部门,业务员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的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以李某甲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唐某甲等人共计1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骗取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航班记录、业绩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展览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易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记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青兰

检察官助理  郑妍焱

2020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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