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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陈某会,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61********,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会成立了利川市众人广告传媒公司,以理财咨询的名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通过招聘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承诺每月给付2%到3%的利息,然后再借出资金以赚取服务费。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陈某会向13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7.5万元,之后陈某会将吸收的资金出借给吴某某等人40余万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和公司的房租费、装修款,以及用于自己在万州的小产权房开发投资和个人开销。后因资金链断裂,为躲避借款人催收欠款逃匿至广东省东莞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陈某会通过温志慧介绍,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2.2014年8月,陈某会通过陈某乙的介绍,向陈道琼借款人民币2万元,向陈道由借款人民币1万元,向陈在明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向陈某乙借款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

3.2014年9月,陈某会通过何世伟的介绍,先后两次共计向谢某某借款人民币15.5万元。

4.2014年10月,陈某会通过何某乙介绍向何家友借款人民币2万元。

5.2014年11月,陈某会通过何某乙介绍分别向曾某某、舒华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6.2014年11月,陈某会向段绪鹏借款人民币1万元。

7.2015年1月,陈某会通过段绪鹏介绍,向张才付借款人民币1万元,向牟方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向江吉碧借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8.2015年1月,陈某会通过黄某某介绍,向牟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收条、抓获经过 、陈某会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信息、利川众人传媒公司空白档案资料、利川市众人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使用协议、汇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何某乙、梁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黄某某、牟某乙、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局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磊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会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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