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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育才路育才小学旁恒宇通讯手机店里,以买手机需要垫资给公司做账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袁某某芳人民币1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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