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文光荣,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8******,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超,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2******,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雨,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远明,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7******,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桂清,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8******,广东省佛冈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志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9******,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超、刘雨、陈远明、周桂清、林志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佛冈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文光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周桂清介绍被告人陈远明向被告人陈某超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并向陈某超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定金。2017年6月8日,陈远明与被告人林志明约定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给林志明,周桂清再次向陈某超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定金。2017年6月9日,陈某超和被告人刘雨、文光荣驾驶文光荣的粤B7068T小汽车从广东省惠州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海丰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三人驾车返回惠州后再驾车前往广东省佛冈县,并于2017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到达佛冈县石角镇星光酒店对面,由周桂清将陈某超、刘雨带到陈远明位于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501房的出租屋,文光荣驾车在原处等候。陈远明支付了现金40000元人民币以及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给陈某超,然后陈某超将现金40000元人民币交给刘雨,刘雨找到文光荣将现金40000元人民币放在车上,从车上取了一包甲基苯丙胺返回出租屋,由陈某超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陈远明。恰好林志明来到佛冈县,陈远明出门准备与林志明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将陈某超、周桂清、刘雨抓获,并在该出租屋内查获一包净重992.2克的甲基苯丙胺,另外在该房内以及陈远明的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一批,净重78.79克,查获咖啡因丸剂两瓶,净重3.52克,在周桂清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批,净重11.8克。公安机关还抓获了林志明,并起获毒资现金人民币48000多元。公安人员在陈远明的带领下在陈远明位于佛冈县石角镇拥军路一出租屋查获甲基苯丙胺两瓶,净重19.88 克。2017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维也纳酒店门前停车场抓获文光荣,并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万城名座花园一期5栋2601房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342.9克,现金人民币66000元。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陈远明分别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501房,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附城村的出租屋,分四次将共重2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甲,收取了黄某甲1750元人民币。
3、2017年5月11日和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陈远明分别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附城村一出租屋内、百乐二巷5号501房,分两次将共重30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周桂清,通过微信收取周桂清3500元人民币。
4、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远明在佛冈县石角镇附城村的出租屋,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501房楼下,分三次将共重40克冰毒贩卖给黄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黄某乙4000元人民币。
5、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陈远明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附城村的出租屋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肖某某,肖某某赊账1300元人民币。
6、2017年5、6月间,被告人林志明分别在广东省英德市桥西路附峰便利店门前、广东省英德市英城环城东路新街33号门前、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附城村陈远明的其中一间出租屋,分三次共贩卖了140粒咖啡因丸剂给被告人陈远明,收取陈远明1850元人民币。
终上所述,被告人文光荣贩卖甲基苯丙胺2335.1克,被告人陈某超、刘雨贩卖甲基苯丙胺992.2克,被告人陈远明贩卖甲基苯丙胺1210.87克、咖啡因丸剂140粒,被告人周桂清贩卖甲基苯丙胺992.2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8克,被告人林志明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未遂),贩卖咖啡因丸剂140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丸剂、小汽车、手机、现金人民币等;
2、通话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文光荣、陈某超、刘雨、陈远明、周桂清、林志明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提取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道路卡口监控等电子证据;
8、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光荣、陈某超、刘雨、陈远明、周桂清、林志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桂清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桂清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志明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峰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文光荣、陈某超、刘雨、陈远明、林志明现关押于佛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桂清现关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6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