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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南路邮电局门卫室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200元。

2.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南路邮电局门卫室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200元。

3.2019年11月13日20时,被告人陈某在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南路邮电局门卫室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200元。

4.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马祖化机厂卫生院门口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100元。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对被告人陈某人身及所处场所进行检查,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62克、毒品海洛因0.45克。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克,从其身上检查出冰毒3.62克、海洛因0.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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