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20年1月2日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通过珍爱网先后搭识被害人郁某某、俞某某、焦某某、武某某、纪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冒充缉毒警察与上述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编造执行任务受伤、出差需要经费等各种理由,骗取上述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39421.14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缉毒警察,以战友牺牲、执行任务受伤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3340.34元。
2.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缉毒警察,以执行任务受伤、身世凄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902元。
3.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冒充缉毒警察,以执行任务受伤、去上海买婚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785元。
4.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缉毒警察,以购买枪支弹药、执行任务受伤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郁某某人民币87373.8元。
5.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冒充缉毒警察,以生病住院、执行任务受伤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12258元。
6.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冒充缉毒警察,以执行任务受伤、帮忙办护照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5862元。
7.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0月,冒充缉毒警察,以执行任务受伤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用制服、手铐、奖章等物证;
2.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郁某某、俞某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政维
检察官助理:袁铭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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