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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48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6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给予行政罚款及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夏国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因赌博行政拘留后被所在单位开除,失去经济来源。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假以在南京做矿泉水和酒水生意、出车祸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施某某(与陈某系情人关系)骗取“借款”共计210.6629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等,后于2020年初陆续归还施某某23.4026万元。2020年6月,被害人要求考察陈某开展的酒水生意未果后发现被骗,遂报警。截止案发,陈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87.2603万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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