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良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号。2016年0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盗窃被三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良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良俊骑电动车经过海口市龙华区亨利花园小区门前人行道时,看见一辆黑色欧派电动车上面的车钥匙没有拔,陈良俊便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好,随后其将黑色欧派电动车骑去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第十一中学门前篮球场处停放。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陈良俊准备取被盗的电动车时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018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良俊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良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0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良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盗窃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良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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