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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临泉县**乡**庄**村**庄**号,住临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5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2年12月13日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妮,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杨小妮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海周(曾用名范希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庙**镇**村**庄**号。被告人范海周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4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7年4月4日释放。被告人范海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盼盼,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临泉县**镇**村**号,住临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盼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杨小妮、范海周、李盼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3月3日、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29日、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袁晓娟与袁路红(均另案处理)商议贩卖毒品。后袁晓娟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携带350克海洛因、5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至河北省唐山市贩卖给一女子。6月29日,陈某某将该女子支付的29万元毒资分多笔汇至袁晓娟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袁晓娟于次日多笔取出。7月1日,陈某某乘坐高铁返回。陈某某获得好处费数千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河北省唐山市一女子电话联系,商定以每克70元价格贩卖给该女子甲基苯丙胺2000克。被告人李盼盼联系上家购买。9月20日,陈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97430元,李盼盼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10000元,两人共同出资11万元。9月28日,李盼盼与被告人杨小妮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杨小妮与被告人范海周联系购买。李盼盼与杨小妮商定以56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9月29日,李盼盼携带11万元毒资从临泉县城乘车至临泉县姜寨镇与杨小妮见面。杨小妮遂与范海周联系,双方约定在姜寨镇姜子牙庙见面交易。李盼盼乘坐杨小妮驾驶的摩托车,范海周驾驶蓝色三轮车前往交易,三人见面后,李盼盼提出检验毒品质量,范海周取出部分毒品交给李盼盼,李盼盼步行到姜子牙庙内检验。杨小妮从李盼盼放在摩托车座位下工具箱内的毒资中拿出6万元交给范海周,范海周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杨小妮后离开。后李盼盼让杨小妮将装毒资所用的水红色手提袋拿出包装毒品,李盼盼携带毒品与杨小妮分开。随后,李盼盼与陈某某联系,约定在姜寨镇姜子牙庙见面。陈某某乘坐秦某某驾驶的皖******黑色长城牌轿车从临泉县城前往姜寨镇。在姜寨镇姜子牙庙附近,李盼盼将装有毒品的水红色手提袋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携带毒品乘车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进行贩卖。当该车行驶至临泉县庙姜寨镇姜子牙庙路庙岔中心校路段时被查获,当场从陈某某乘坐车辆的后排座上的水红色手提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密封袋包装的晶体状嫌疑毒品两包。在临泉县姜寨镇姜子牙庙韦庙路高山饭店路段将李盼盼抓获,并在李盼盼裤子口袋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少量嫌疑毒品。经鉴定,在李盼盼身上查获的嫌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及鉴定,在车上查获的两包嫌疑毒品分别净重996.1克、997.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42.1%、4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泉县公安局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杨小妮、范海周、李盼盼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7.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取款监控视频、跟踪抓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350克、甲基苯丙胺2493.8克,杨小妮、范海周、李盼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99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杨小妮、范海周、李盼盼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宋明玉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范海周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小妮、李盼盼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3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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