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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俊文盗窃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俊文,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德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俊文驾驶川F2****别克商务车来到德阳市旌阳区天山路与兴河街路口处,将欧某某停放于兴河街2号交通银行营业点外停车位的川FQ****黑色本田轿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烂,盗窃车内4箱共24瓶茅台牌白酒。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送检的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4箱白酒现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俊文驾驶川F9****黑色本田轿车来到德阳市旌阳区鞍山路与嘉陵江路交汇处的京东德阳馆附近,将李某某停放于京东德阳馆门口停车场的川HW****黑色奔驰越野车左后方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箱共24瓶阿杰露牌白酒。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4瓶阿杰露牌白酒价值人民币624元。该车辆被损毁后维修花费人民币1050元。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俊文驾驶川F9****黑色本田轿车来到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南路汉瑞酒店附近,将任某某停放于该酒店停车场的临时牌照粤B6****的白色奔驰商务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灰蓝色LV手包。该车辆被损毁后维修花费人民币2700元。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俊文驾驶川F9****黑色本田轿车来到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南路汇乐国际小区附近,将周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外停车场的川F6****黑色福特越野车副驾驶侧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黑色金利来男士手包,手包内装有数张失主周某某的免冠照片。该车辆被损毁后维修花费人民币6790元。

在失主报案后,侦查机关对上述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其中在川HW****黑色奔驰轿车后排座椅靠背表面提取到了生物检材,在临时牌照粤B6****的白色奔驰商务车内第三排座位表面提取到了生物检材,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上述生物检材与陈俊文的DNA信息比对后均比中。侦查机关对相关时段、相关路段、相关车辆数据分析后发现陈俊文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6月29日上午,侦查员在凯江路派出所内将陈俊文抓获,当场从陈俊文处查获1部小米手机和1把钥匙。

经查,被告人陈俊文在德阳市旌阳区**路**号经营德阳市**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下午,侦查员利用上述查获的钥匙打开了该公司办公室门并进行了搜查,在办公室内查获了1个装有6张高度疑似失主周某某免冠照的黑色标有“goldlion”字样(中文名:金利来)手包、1个装有16瓶阿杰露牌白酒的纸箱、1把本田车钥匙和1个带有两把钥匙的钥匙串;侦查员随后利用上述查获的本田车钥匙打开了停放在上述办公室外路边的川F9****黑色本田轿车并进行了搜查,在轿车尾箱的收纳箱内查获3瓶阿杰露牌白酒;2020年7月6日下午,侦查员使用在陈俊文公司办公室内查获的钥匙串中的1把钥匙打开了其位于**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并进行了搜查,在卧室靠门的床头柜抽屉内查获1个灰蓝色标有“LOUIS VUITTON”字样(简称:LV)的手包。侦查机关通过使用公安移动警务通系统将搜查出来的高度疑似周某某的男士免冠照与公安系统内人像进行对比,与失主周某某的人像相似度最高,相似度达98.1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在案的涉案白酒、手包等物品;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被害人提供的部分被盗财物凭证、车辆维修凭证,相关车辆的行驶轨迹图、卡口抓拍照片,前科材料等;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肖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阿杰露牌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比对的法医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扣押文书;8.相关地点的监控视频光盘,从陈俊文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0年12月28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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