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2011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2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14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6月27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20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4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仙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转取保候审;后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拘上网,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补充了案件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后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县实施赌博、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吸毒等违法或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及其个人涉及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部分

1.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丙等人在仙居县**陈某某家附近,因债务纠纷,殴打前来讨债的周某甲、吴某甲。陈某丙受陈某某召集到现场后,参与陈某某等人在法院门口路上对吴某甲追逐殴打,其中陈某丙持匕首追逐吴某甲。后陈某某与周某甲、吴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两人谅解。

2.2017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丙在仙居县**街道**酒店对面**棋牌室经营赌场时,嫌张某甲、赵某某吃注破坏赌场秩序,先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后陈某丙用匕首将赵某某大腿刺伤。经鉴定,赵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后陈某某出面与张某甲、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两人谅解。

3.因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乙等人有债务纠纷,2017年11月30日16时许,陈某某和杨某乙在仙居县**街道**浴场碰到被害人李某甲,在浴场门口,陈某某和杨某乙先对李某甲进行谩骂、殴打。后李某乙(另案处理)经人通知到现场,对李某甲也进行谩骂,随后陈某某、杨某乙、李某乙三人在浴场旁边巷子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导致李某甲右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因外伤致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前角体部边缘破裂,右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关节功能丧失30%,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与同案赔偿了李某甲部分医疗费。

4.2018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等人在仙居县**街道**巷**号棋牌室赌博时,因抓牌问题引发争吵,陈某某先殴打郑某某,杨某甲、陈某丙等人后一起参与殴打郑某某。周某乙出面拉架,遭到陈某某、杨某甲、陈某丙、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被旁人劝架阻止之后,陈某某、陈某丙、杨某甲等人又在棋牌室巷子附近殴打周某乙,周某乙逃回棋牌室内后,陈某某等人又追至棋牌室内再次殴打周某乙。经鉴定,郑某某、周某乙的身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出面与郑某某、周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两人谅解。

5.2017年1月9日17时许,因行车纠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乙、潘某某等人在仙居县福应洞附近路上打伤应某某。案发后陈某某与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应某某谅解。

6.2018年4月25日15时10分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某在仙居县**街道**路王某甲家中将王某乙抓住头发扯出屋外,后叫来潘某某、杨某乙等人对王某乙拳打脚踢。案发后陈某某与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王某乙谅解。

(二)开设赌场部分

1.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徐某某(已判刑)开设微信红包赌博群“30-5牛牛先发”,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担任群内理注人员(群内称“免死”)。期间,陈某某利用“免死”抽头渔利11561.4元并全部转账给徐某某,从中获利247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丙在仙居县**街道**酒店对面二楼万某某(另案处理)的棋牌室、移动公司对面棋牌室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抽取上庄赢钱金额的7%进行抽头渔利。其中在万某某棋牌室“三十二张”赌博场开设了四、五天许,抽头获利6000余元。

3.2018年4月底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张某乙、祝某某、张某丙(后四人均已判刑)以合股形式分别在仙居县**街道**村、**街道**村、**村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三十二张方式供人赌博,其中陈某某占股20%。赌场以“抽油”和向庄家收取赢钱的7%方式进行抽头,共抽头获利7500元余元。

(三)故意伤害部分

2017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仙居**乡**村,因交通事故与王某丙、王某丁发生争吵,后陈某某与王某丙发生互殴,王某丙的老公童某某到现场后,被陈某某用拳头打伤面部。经鉴定童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四)妨害公务部分

2020年4月5日10时50分许,在押被告人陈某某在仙居县看守所调换监室时,因不满监管民警吴某乙检查其信件,推搡吴某乙,并抓住其衣领,后用手对着吴某乙的头部乱抓乱打,言语威胁,造成吴某乙身体受伤。

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东城临福宾馆被缅甸果敢自治区警察部队营部抓获,并于2019年12月30日被移交至中国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项某某、胡某某、娄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赵某某、郑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陈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人员,纠集人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共同参与开设赌场以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抽头渔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开设赌场部分犯罪事实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该部分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