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尚建明(已判决)、部志江(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多次利用租赁的汽车,进入唐山乐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库房内,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放风,其他人负责将该库房内存放的五种型号共计706米的电缆剪断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55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尚建明、部志江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委托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单行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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