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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1103号

被告陈俊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8月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1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3月15日被行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潜入本区鹿城路**号**店内,趁柯某某背身冲泡奶茶之际,窃取被害人柯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VIVO S7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

2020年ll月l3日15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追回手机销赃款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店内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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