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坚),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6********,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7********,汉族,初识字,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本案于同年8月21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抢劫、强制猥亵的事实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湖市场公交站,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独自一人,便一同尾随孙某某至其位于********的住所门口。而后,被告人陈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孙某某拖拽至一旁小巷,亲吻、抚摸孙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见状欲上前帮忙,遭到被告人陈某某拒绝,便在一旁望风。被告人陈某某手臂被被害人孙某某咬了一口后,将孙某某手中的OPPO牌手机(价值3593元)抢走,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宁德市蕉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二、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事实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福安市城北街道中兴街44号二楼“亿香基”店铺,盗走被害人雷某某放于该处的现金70元以及食品若干。
2.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福安市城南街道“新浪”网咖,盗走被害人阮某某放于该处的香烟若干。
3.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福安市金山大厦商场2层店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处的手机一部。
4.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福安市福新东路1号“老北京”火锅店,盗走被害人缪某某放于该处的现金1200元。
5.同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破门的方式进入福安市闽东医院附近一小卖部,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放于该处的现金200元以及香烟若干。
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阮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关押在宁德市看守所时,因琐事与同监室的被害人任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致任某某鼻部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2.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抢劫、强制猥亵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抢劫、强制猥亵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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