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佳佳,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1月15日被河北省沙河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人民医院(老院区)附近、河坝街第八中学旁边、桂湖街菜市场内先后4次向门某某贩卖共计9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廉租房内,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付某某。
3、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人民医院(老院区)附近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黄某某。
4、2018年10月22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江城花园小区内向孙某某贩卖价200元钱的毒品冰毒。
5、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收取郑某某毒资200元后,向郑某某贩卖价值200元钱的毒品冰毒。
6、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新菜市附近贩卖50颗麻古给倪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倪某某2500元。
7、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伙同童某某(已判决)将价值16900元的三包毒品冰毒(约150克)贩卖给吉某某(已判决),随后黄某某(已判决)、吉某某(已判决)将150克毒品冰毒运输至河北省沙河市。
另查明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民警在陈某家中搜查出0.17克毒品可疑物,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陈某户籍证明表等书证;
2.证人门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倪某某、孙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毒品称量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贩卖毒品达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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