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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损毁公私财物,于2016年5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后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1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六次至**鲜生*甲店、**鲜生*乙店内,采取拿取商品不扫码或扫码后撤销等方式,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324.56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甲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零度果坊NFC鲜榨葡萄蓝莓混合果汁960ml壹瓶、澳门豆捞鲜虾滑150g壹盒、**竹荪黑虎虾滑120g叁盒、老上海桂花熏鱼壹盒、盐水黄牛腱(**工坊)150g贰盒、八韵草维生素E+C保湿嫩肤乳150ml壹瓶、帝皇鲜澳大利亚M3-5和牛保乐火锅肉卷300g壹盒、**蒜香小龙虾球160g壹份、**鲜生大号购物袋壹只。

2、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甲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三养超辣鸡肉面味拌面五连包140g*5韩国进口壹份、Lay’s/乐事薯片烧烤味184.2g美国进口壹袋、斐素树莓草莓苹果混合果汁310ml壹瓶、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202g壹袋、江志忠牛肉麻辣味150g壹袋,纽澜地黑牛牛腩块500g壹盒、卡士餐后一小时发酵乳250g*3/组壹份、铁角牛肉板筋火锅(麻辣味)750g壹盒、**鲜生大号购物袋壹只。

3、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乙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酱卤牛腱150g(**工坊)壹盒、紫燕百味鸡300g(**工坊X紫燕)壹盒、伴桌朝天蒜辣辣椒酱190g中国台湾地区壹瓶、八韵草 维生素E+C保湿嫩肤乳150ml壹瓶。

4、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甲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零度果坊NFC(非浓缩复原)鲜榨荔枝混合果汁贰瓶、三养超辣鸡肉味拌面五连包140g*5韩国进口壹包,简爱裸百香果酸奶家庭装1.08kg壹瓶、光明致优娟姗鲜牛奶280ml贰瓶、自然派矶烧鱼皮原味60g贰袋、盐水黄牛腱(**工坊)150g肆盒、越南红心火龙果2个装(900g+)壹份、琯溪蜜柚红柚1个装(大果)壹份。

5、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甲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盐水黄牛腱(**工坊)150g叁盒、越南红心火龙果2个装(900g+)壹份、简爱裸百香果酸奶家庭装1.08kg/瓶壹瓶、农心辛拉面(香菇牛肉味)120g*5壹袋、久久丫五香鹌鹑蛋255g壹盒、伴桌朝天蒜辣辣椒酱190g中国台湾地区壹瓶、**鲜生大号购物袋壹只。

6、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南通市崇川区**鲜生*甲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简爱裸百香果酸奶贰瓶、斐素黄金奇异果混合果汁叁瓶、百味鸡壹盒、智利车厘子JJ级450g贰盒、盐水黄牛腱150g壹盒、暴盐带鱼180g壹盒、暴盐带鱼180g7折壹盒、佳沃蓝莓220g壹盒、八韵草维生素E+C保湿嫩肤水壹瓶、鲅鱼水饺18只壹盒、墨鱼水饺18只壹盒、葲荭草莓350g壹盒、青浦白鹤红颜草莓300g壹盒、**鲜生中号购物袋壹只。被告人陈某某付款后至大门口时被抓获。

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鲜生*甲店和**鲜生*乙店盗窃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2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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