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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佳佳、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佳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户,住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佳佳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陈佳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8********,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1年12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3月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无证驾驶和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5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已判决)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某棋牌室,伙同被告人陈佳佳、陈某某向俞某某出借高利贷共计人民币22000元,后黄某某驾车载被告人陈佳佳、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带俞某某前去俞某某家取钱还债。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黄某某及被告人陈佳佳、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修车费、汽车油费等名目为由,强行要求俞某某写下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又至海门市余东镇向俞某某母亲宋某某讨要欠款,在当夜从派出所调解后,黄某某及被告人陈佳佳、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继续以拦截、滋扰等方式向俞某某、宋某某强行索要上述钱款,迫使宋某某数日后还款人民币29600元。

被告人陈佳佳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局于2019年4月22日赴宜兴监狱询问在押的被告人王某某,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同月28日再次通知询问被告人王某某,其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同月29日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后经多次讯问其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陈佳佳规劝后,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向该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佳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佳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佳佳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其春

2020年326

附:

1.被告人陈佳佳、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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