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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佳佳、冯某等6人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陈佳佳,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号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玉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口**号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施吉(曾用名陈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开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付**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佳、冯某、陈施吉、周玉宏、杨东、王开磊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9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6月29日、2019年8月30日至9月13日、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陈佳佳、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佳佳于2015年6月26日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网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作为**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营运中心负责人,负责寻找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被告人陈佳佳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利用负责**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营运中心的便利,伙同周玉宏、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等人,以无责任、给付少量金钱等手段诱使刘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等55人与出借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并诱使刘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等55人签订虚假的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虚假的反担保合同等,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并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修改部分真实信息,虚构55笔借款,共骗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出借人募集的本金人民币1483万余元。案发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出借人本息进行了垫付。

被告人陈佳佳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周玉宏于2019年1月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冯某、陈施吉、杨东均于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王开磊于2019年2月2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佳佳、周玉宏、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债权垫付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佳佳、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佳、周玉宏、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骗取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佳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佳佳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佳佳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玉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施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开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开磊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国库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佳佳、周玉宏、冯某、陈施吉、杨东、王开磊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及案卷材料32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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