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乡**村**组**号。200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5年7月30日以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崇州市大划镇捷普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因工作纠纷与同为该公司的员工杨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铝合金管将被害人杨某某右前额打伤。双方打斗结束后,被害人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医治,被告人陈某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社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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