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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佑民、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7号 

被告人陈佑民(自报),曾用名陈佑军(自报),男,汉族,文盲,无户籍身份信息系黑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佑民、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车牌号码粤LY****)到惠州市博罗县四角楼第八工业区接被告人陈佑民(自报,下同),在前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乌石下刘村**便利店前,被告人孙某某将白色别克小轿车换上假车牌(车牌号码粤LN****),到便利店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车辆停在便利店旁边,被告人陈佑民下车到便利店旁建筑工地拿到一条木棍撬开便利店的防盗窗户,爬进便利店,在便利店收银台抽屉盗窃了被害人颜某某的300元零钱纸币,并在烟酒柜盗窃了被害人颜某某的三条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五条双喜(软经典)卷烟、两包芙蓉王(蓝)卷烟、两包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三包珍品好日子卷烟、三包真龙(起源)卷烟、一瓶500ml稻花香白酒、一瓶750ml香槟酒。被告人陈佑民盗窃得手后,把盗窃的物品用三个塑料袋装着并叫在便利店旁边望风的被告人孙某某过来帮忙,后被告人孙某某拿了一袋,被告人陈佑民拿了两袋赃物一起坐上白色别克小轿车离开现场。第二天,被告人陈佑民分给被告人孙某某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烟酒共价值人民币1954.16元。

二、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陈佑民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新村永康路**号**楼(药店仓库),发现没有锁门,遂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将该房物品翻乱并盗走部分药品(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房间内北侧纸箱上发现一饮料瓶,经对瓶口提取DNA鉴定,系被告人陈佑民所留。

三、2015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佑民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永康南路**号**房,通过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毕某某的住房,搜到5000元现金后,在房内吃了一个苹果,后将吃了一半的苹果放在大厅凳子上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房间内发现一个吃剩的苹果,经对该苹果提取DNA鉴定,系被告人陈佑民所留。

四、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佑民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号**房,通过撬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住房,搜到500元现金后,在房内吃了一个雪梨,后将吃剩的雪梨丢在房内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房间内发现一个吃剩的雪梨,经对该雪梨提取DNA鉴定,系被告人陈佑民所留。

五、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陈佑民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永康南二街**号,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的房间后实施盗窃,但未搜到财物,逃离现场时遗留了一顶鸭舌帽在房间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房间内发现一顶鸭舌帽,经对该鸭舌帽提取DNA鉴定,系被告人陈佑民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佑民、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佑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5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佑民、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佑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佑民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311268****);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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