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6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9********,土家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公寓旁一出租房,溜门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住处,在二楼卧室床头窃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荣耀30pro手机。经估价,被盗荣耀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488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手机归还给被害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后于同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汀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归案经过、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 金唯慧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卷宗目录和起诉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