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温泉**宾馆**房间开房住宿。在此期间,吸毒人员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江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在**房间内找被告人陈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并且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自己开的房间内进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有关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陶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晚荣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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