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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孙某某等3人抢劫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伦吉,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湖南省********村,暂住广东省揭阳市******建筑工棚后面空地自搭铁皮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家庭妇女,户籍地四川省**县**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揭阳市**县**区**路**建筑后面,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家庭妇女,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揭阳市**县**区**建筑的旁边,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徐某甲(另案起诉)、徐某乙(在逃)事先商量抢劫事宜后,驾乘黑色“太子”牌摩托车从**县窜到陆丰市**镇**村委会**一水稻田路段,见村民肖某某准备收割稻草时,同案人徐某甲持事先携带的刀架到肖某某的脖子进行威胁后,由同案人徐某乙抢走肖某某身上的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抢后驾车逃走往**县。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徐某甲、徐某乙将抢劫来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被告人吴某某、同案人徐某乙的妻子被告人孙某某到**县**镇销赃获款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徐某乙均分得赃款约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持刀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帮助销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6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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