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苍南县**镇**路**号后门附近,趁无人之际,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越野车车门,将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15元、中华香烟12包(经鉴定,价值732元)以及十元面额港币一张、十元面额澳门币一张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现金人民币15元、港币10元和澳门币10元已发还被害人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尚林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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