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2016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附近,从一男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于当日21时许乘坐鄂A****S轿车途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左侧裤子口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视频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3.毒品检验报告;4.转账记录截图;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王俊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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