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汉族,初中,无业,家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零星贩卖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等人。2019年11月5日晚上,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的住处搜查到疑似毒品36.61克,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并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斌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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