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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9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11月份,被告人陈某虚构中标山东省聊城市**电力有限公司的项目,以合股完成该项目后有巨额利润为诱饵,多次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80900元,其间,退还人民币1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浙江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开票情况、邮件、欠条、收条、银行账单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还款明细、物资供应采购合同书、统计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十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律师吴旭特15957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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