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某某**大学南校区**栋**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某某**社区**村责任区**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10月被行政处罚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奶茶店门口,趁被害人雷某某行走不备之际,以扒窃方式窃走雷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的蓝色OPPOrealmeX2。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3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自陈某处扣押了OPPOrealmeX2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雷某某。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OPPOrealmeX2手机一部(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6.岳价认定(2020)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品
检察官助理 熊晨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