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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7月22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0月23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0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5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被害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儿童乐园大门)地下通道洞口附近,趁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外包内一部价值1946元的红米牌K30 5G型手机扒走。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文件;

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6月 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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