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区。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车至海口市美兰区**大道的**度假国际酒店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号牌为琼A6****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轿车(下称汉兰达轿车)内存有物品。9月8日凌晨4时许,陈某驾驶电动车至酒店停车场,欲窃取汉兰达车内财物。陈某手持电筒,利用破窗器将轿车后窗砸碎后翻进车厢内。陈某窃走车内的7瓶茅台酒、2瓶已开封饮用的茅台酒、2瓶红酒、1瓶马爹利蓝带洋酒、8包利群烟以及现金人民币70元左右(以下币种同),后逃离现场。次日黄某某报案,民警在车内提取血样。

9月8日上午及中午、9月10日晚上,陈某三次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的**烟酒行将窃取的7瓶茅台酒、1瓶马爹利蓝带洋酒卖给刘某某,总共获利14600元,其中马爹利蓝带洋酒价款900元。

9月27日民警根据DNA比对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处抓获陈某,从陈某处扣押破窗器、手电筒、电动车、香烟(6包五叶神牌烟、10包钻石牌香烟、8包贵烟)。民警在刘某某处扣押7瓶茅台酒、1瓶马爹利蓝带洋酒,后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经鉴定,被盗汽车的后排座处提取血样的基因分型与被告人陈某的基因分型相同。经鉴定,涉案7瓶茅台白酒价值1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转账记录、维修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张  敏

2021118

附: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