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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52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住****村。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后于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8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号**门口,其发现有一张铝制梯子无人看管,于是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梯子(自报价值400元)盗走自用。当天17时30分许民警在**镇**屋**巷**号抓获陈某并起回梯子。破案后,陈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梯子已退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8日17时许, 被告人陈某窜至东莞市**镇**路**号旁,其发现该处停着一辆蓝色江铃牌货车,于是上前打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被害人郑某某被盗了约500元现金、一台OPPO手机(自报价值5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陈某得手后逃离了现场。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缴回。

3.2019年3月9日16时许, 被告人陈某窜至东莞市**镇康**市场**路**号,其进入**馆打算吃饭时,发现店内收银台旁的杂物处放着一台正在充电的蓝色OPPO牌手机(经估价,价值为823.33元),其趁店内无人看管时将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2019年3月9日17时许陈某在**镇**市场**路**号后面巷子被抓获并被缴回OPPO牌手机。破案后,OPPO牌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19年87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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