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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逮捕,2020年12月7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柯某某(另案处理)及陈某乙、潘某某等人(已判决)利用名为“万拓”“国际”及“翡翠”的网络赌盘,采取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分层级负责发展下线并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从薛某某(已判决)处获取“万拓”网络赌盘股东账号bei355、bei011和“国际”网络赌盘股东账号bei366,用于发展下线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接受投注,通过抽水和占成的方式从中牟利。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股东账号接受他人投注数额计人民币301783177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9365.3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霞山水产批发市场被抓获归案,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79365.3元,后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又于2020年12月5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街道江南假日酒店再次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等人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涉案数额达人民币30178317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7936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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