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陈伟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海口市**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儋州市公安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于2019年5月成立海南**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海口市**区**路**号**商业城**铺面,经营范围为批发手机、零售手机、移动电信服务等。公司成立后邓某某聘请被告人陈伟康为管理人员(店长),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陈伟康通过网上联系他人帮忙非法采集他人信息后,使用该专营店里的工号HNHK****违规批量开办海南移动手机卡120张,之后陆续以每张手机卡人民币130 元的价格销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每张获利人民币30元,后陈某某某某以每张手机卡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陈伟康销卖给陈某某的手机卡最终诈骗到8名被害人,被骗数额为人民币16235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被害人邵某某被他人通过电话1848909****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刘某甲被他人通过电话1848996****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被他人通过1848987****以降低贷款利息为由诈骗人民币8000元。
4.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刘某乙被他人通过电话1841729****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60000元。
5.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钟某某被他人通过电话1848996****以绑定银行卡失效,需要更换银行卡为由诈骗人民币19200元。
6.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刘某丙被他人通过电话1848908****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4957元。
7.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被他人通过电话1848987****以提升借款额度为由诈骗人民币30000元。
8.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刘某丁被他人通过电话1889894****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附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卡开户信息、手机通话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
3.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张某甲、邵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刘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陈伟康的供述及辩解;
6.视听资料:开卡活体信息采集截图及身份证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向他人出售手机卡,导致八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1623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伟康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5册、审查起诉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