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陈某坤,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坤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坤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先过户后将房产抵押取得借款,并用该借款偿还房款的方式,骗得谢某某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谢某某在仅收取陈某坤人民币(下同)10000元订金的前提下,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城**苑**梯**房过户给陈某坤,陈某坤假意承诺于同年8月2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1170000元给谢某某。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坤在本市白某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内,隐瞒其尚未支付上述房产房款的真相,以上述房产为抵押,骗取王某某信任并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双方尚未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骗得王某某于同日向其转账1400000元。陈某坤取得该款后,除转账250000元给谢某某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书、银行流水清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坤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坤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坤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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