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7********,汉族,河源市源城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岭背**栋**号。因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镇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村委会**村**巷**号,住陆丰市甲子镇**区**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阳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村**巷**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古东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9********,汉族,河源市源城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4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俞良浩,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巷**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社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荣市,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耀浩,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村委会**路西**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国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7********,汉族,河源市东源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居委会后**栋**。因本案于2018年6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镇明、古东华、俞良浩、范荣市、林耀浩、朱国明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一案和被告人范阳超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2月18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12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8日将两案合并。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筹集了毒资人民币106000元后,将其中5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古东华,指使古东华携带该毒资与陈建辉(另案处理)前往陆丰市甲子镇购买1公斤毒品冰毒。2018年6月2日晚,陈建辉联系冰毒卖方后,古东华携带毒资人民币52000元并安排被告人朱国明驾驶粤P49038小车,三人一同前往陆丰市甲子镇。期间,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陈建辉人民币50000元,再用支付宝转给古东华人民币4000元,古东华用手机微信将人民币4000元转给陈建辉。
6月2日晚23时许,陈建辉联系梁创建(另案处理)后,与古东华、朱国明驾驶粤P49038小车到汕尾市城区接上梁创建后前往陆丰市甲子镇。次日凌晨3时许,梁创建联系被告人李镇明后,与李镇明、陈建辉、古东华、朱国明等5人一同到被告人俞良浩位于甲子镇**社区**小区**号的住处会面。凌晨4时许,俞良浩微信联系被告人林耀浩并谈好1公斤冰毒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3000元。之后,古东华将装在鞋盒内的毒资交给梁创建,俞良浩驾驶摩托车载梁创建、林耀浩到甲子**酒店附近找被告人范荣市购买冰毒,范荣市联系被告人范阳超寻找冰毒货源。凌晨6时许,范阳超安排“阿林”在甲子**酒店附近将冰毒交给范荣市,范荣市将冰毒转交给梁创建,梁创建把购毒款交给“阿林”。随后,俞良浩、梁创建二人将冰毒带回俞良浩的住处交给古东华,古东华购得冰毒后与朱国明驾车返回河源市。此时,范阳超发现购毒款尚欠人民币3000元,遂叫范荣市找梁创建拿回欠款。之后,梁创建用微信转给李镇明人民币10000元,李镇明便用微信转给林耀浩人民币3500元、俞良浩人民币3300元,作为此次毒品交易的报酬,余款人民币3300元由李镇明赚取,范荣市则从中得到人民币300元的报酬。
6月3日凌晨7时许,朱国明、古东华驾乘粤P49038小车途径陆丰市内湖检查站时,古东华发现执勤民警查车,立即打开车门逃跑,朱国明被当场抓获,在车内后排座上查获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结晶状物一包、净重为947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同日在朱国明配合下,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社区**小区**号将俞良浩抓获归案。林耀浩于2018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在其配合下,在范荣市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巷**号的住宅将范荣市抓获归案。2018年8月9日,古东华被河源市源城分局下角派出所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2日,范阳超在陆丰市甲子镇**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林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约定在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酒店附近交易冰毒2克,林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800元作为2克冰毒的价钱。尔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将一小包冰毒到约定的地点与林峰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称只有1克,即在微信上退回人民币300元给林峰。2018年7月4日,陈某某被河源市源城分局源西派出所抓获归案。
3李镇明抢劫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镇明与同案人李坤伟(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事宜后,于2018年6月17日午夜1时许,驾乘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持西瓜刀窜至陆丰市甲东大桥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驾驶一辆黑色五羊牌“电喷”式摩托车与吴水东朋友蔡金灿驾驶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一同经过此地时,李镇明、李坤伟一路尾随至甲东镇可湖路口,持刀对吴某甲、吴某乙进行威胁,劫走其二人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19日14时许,李镇明、李坤伟将抢来的摩托车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钱卖给惠来县岐石镇的**车行,李镇明分得赃款1800元,同案人李坤伟分得赃款1700元,余下200元被其二人日常挥霍。晚上20时许,李镇明、李坤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李镇明家中查获作案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范阳超、俞良浩、范荣市、林耀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镇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数量大,又伙同他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古东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国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运输947克毒品中,陈某某、李镇明、范阳超、古东华、俞良浩、范荣市、林耀浩、朱国明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运输,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国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俞良浩,林耀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范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锐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镇明、范阳超、古东华、俞良浩、范荣市、林耀浩、朱国明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光盘贰拾贰张;
3对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