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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陈关现抢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陕西省紫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地区紫阳县**镇街道**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房**室。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关现,男,1985年10月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5********,土家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房**楼。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陈关现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黑色男士摩托车,被告人陈关现坐在摩托车后座经过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时,由被告人陈某骑车靠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叶某某,由被告人陈关现动手抢走被害人叶某某戴在身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并迅速逃离现场,后沿国道往莆田方向行驶。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1179元。

2、2019年4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上述黑色男士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关现,沿国道从福建省福州市行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路段,由被告人陈某骑车从后方靠近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由被告人陈关现动手抢走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害人林某某和戴在身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后迅速离开。经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5423元。

被告人陈某、陈关现于2019年4月19日在莆田火车站5站台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陈关现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陈某暂住处查获男士摩托车一部,黑色头盔一个,在被告人陈某身上扣押到黄金项链一条等物品,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叶某某。在被告人陈关现暂住处未搜查到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一条,车票四张,手机二部,身份证二张,现金若干,黑色摩托车一部,头盔一个,车钥匙一串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叶某某金项链质保单,林某某和金项链购买发票;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林某某和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陈关现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图侦报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9.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关现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关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言锋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陈关现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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